1.谓所犯合乎禁令。《汉书·翟方进传》:“河平 中,方进 转为博士。数年,迁 朔方 刺史,居官不烦苛,所察应条輒举,甚有威名。”杨树达《<汉书>窥管》卷九:“苏舆 曰:应条谓应科条,吏有无状如科条所禁者,察出輒举奏也…… 树达 按:条谓詔条,所谓六条者也。”2.蛴螬的别名。见 明 李时珍《本草纲目·虫三·蛴螬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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