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古代井田制度下,把土地划成“井”字形,分为九区,中区由若干农夫共同耕种,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,称为“公田”。同中区以外的“私田”相对称。《诗·小雅·大田》:“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”朱熹 集传:“公田者,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而同养公田也。”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古者公田藉而不税。”孔颖达 疏:“藉之言借也,借民力治公田。”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畮,畮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井方一里,是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畮,公田十畮,是为八百八十畮,餘二十畮以为庐舍。”参见“井田”。
2.公家之田。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。亦称“官田”。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令命家田 三辅 公田。”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:“命家,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,令得田公田,优之也。”三国 魏 曹植《籍田论》:“夫营畴万亩,厥田上下……司农是掌,是为公田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德祐元年》:“詔:公田最为民害,稔祸十有餘年,自今并给原主,令率其租户为兵。”
3.旧时一族公有的“族田”,族人也习称为公田。但其性质实为民田。
4.指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所有的田地。李朝《四川省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互助联组》:“许多联组还试行了小包工,集体经营公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