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·泰伯》:“可以託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。”邢昺 疏:“可以託六尺之孤者,謂可委託以幼少之君也。若 周公、霍光 也;可以寄百里之命者,謂君在亮陰,可當國攝君之政令也。”后以“託孤寄命”指受遗命托付辅助幼君;或君主居丧时,受命攝理朝政。亦泛指付托以常之重任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徐宣传》:“詔曰:‘宣 體履至實,直内方外,歷在三朝,公亮正色,有託孤寄命之節,可謂柱石臣也。’”唐 李德裕《臣友论》:“文帝 戒太子曰:‘即有緩急,亞夫 真可任將兵。’此皆得於氣志之間而後知,可以託孤寄命矣。”清 魏源《默觚上·学篇六》:“日磾 養馬而嚴威,可以託孤寄命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