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腹,谓指腹为婚;割衿,谓割取幼儿衣襟为信物,预定婚约。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诸男女议婚,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,禁之。”亦作“指腹裁襟”。明 汤显祖《牡丹亭·硬拷》:“我女已亡故三年,不説到纳采下茶,便是指腹裁襟,一些没有。”参见“指腹为亲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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